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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24條

檢查員應將每日檢查結果逐項填記於屠宰衛生檢查日記簿內,並應載明牲畜種類及處理經 過,暨有關禁止屠宰或剖開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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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