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 第10條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10條

家畜疑有下列疾病、症狀或狀態之一,經判定為疑畜者,應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指示予以稽留: 一、口蹄疫。 二、狂犬病。 三、假性狂犬病。 四、水 性口炎。 五、炭疽。 六、破傷風。 七、嚴重之結核病。 八、副結核病。 九、嚴重之布氏桿菌病。 十、鉤端螺旋體病。 十一、出血性敗血性疾病。 十二、運輸熱。 十三、敗血症型沙門氏桿菌症。 十四、嚴重之壞死桿菌病。 十五、全身性或廣泛性之放射菌病或放射桿菌病。 十六、焦蟲病。 十七、邊蟲病。 十八、錐蟲病。 十九、嚴重之牛肉囊蟲病。 二十、嚴重之包蟲病。 二十一、豬瘟。 二十二、非洲豬瘟。 二十三、豬水 病。 二十四、水 疹。 二十五、全身性豬丹毒。 二十六、旋毛蟲症。 二十七、嚴重之豬肉囊蟲症。 二十八、牛瘟。 二十九、牛惡性卡他熱。 三十、牛副流行性感冒。 三十一、藍舌病。 三十二、氣腫疽(黑腿病)。 三十三、牛接觸性傳染性胸膜肺炎。 三十四、羊痘。 三十五、綿羊之疥癬症。 三十六、嚴重之羊乾酪樣淋巴腺病。 三十七、馬傳染性貧血症。 三十八、馬流行性腦炎。 三十九、馬鼻疽。 四十、假性皮疽。 四十一、尿毒症。 四十二、廣泛性肌肉發炎。 四十三、多發性關節炎。 四十四、惡性腫瘤或腫瘤有明顯轉移者。 四十五、嚴重之黃疸病。 四十六、惡質病。 四十七、嚴重之貧血。 四十八、可能危害人體之各種中毒症。 四十九、嚴重之皮下血腫或水腫。 五十、殘留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之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者。 五十一、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疾病、症狀或狀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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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