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 第9條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9條

家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同意後,始得施以緊急屠宰。 一、意外災害負傷,而陷入不可救治狀態者。 二、難產、子宮脫、產褥麻痺或急性鼓脹者。 三、運輸緊迫顯呈衰弱者。 四、施以外科或產科手術者。 五、患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非感染性急症者。 前項供緊急屠宰之家畜,以無其他妨害人類健康之併發症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