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 第13條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13條

家畜屠體、內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判定為加熱後合格或冷凍後合格者,應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加熱或冷凍後,方得供食用: 一、中度或輕度之牛肉囊蟲、豬肉囊蟲或包蟲病。 二、弓蟲病。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