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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12條

家畜屠體、內臟經屠後檢查認為須經縝密檢查、檢驗或其他處理後再為判定時,該屠體、內臟應予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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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