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 第18條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18條

家禽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屠體、內臟應予稽留,並將之撤離屠宰線,未撤離者應判定不合格: 一、家禽屠體及其內臟經過獸醫檢查站時,內臟不明原因之缺失或不全、內臟未取出或未將內臟妥予排列者。 二、經屠後檢查認為須經縝密檢查、檢驗或其他處理後再為判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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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