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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8條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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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