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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3條

承領人承領之山坡地,遇有重大災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屬實者,當期地價得暫緩繳付。但應於原定全部地價繳清年限屆滿後,就其緩繳期數依次補繳。 承租人承租之山坡地有前項災歉者,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屬實後,減免當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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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