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第22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2條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