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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第5條

為獎勵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中央主管機關得擇優頒發下列獎項: 一、坡地金育獎 (一)直轄市組: 1.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2.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3.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二)縣(市)組: 1.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2.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3.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4.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5.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6.第六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激勵獎:頒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至多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四、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至多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五、績優警政機關獎: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六、個人傑出貢獻獎: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七、個人深耕貢獻獎:至多二名,並頒發獎牌一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得獎之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獎金,分撥轄內執行查報工作著有績效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二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於國外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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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