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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第6條

坡地金育獎、激勵獎、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之報送時間、方式及獎勵條件如下: 一、報送時間及方式: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填報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考核項目之相關資料。 二、獎勵條件: (一)坡地金育獎:經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且列屬直轄市組前三名或縣(市)組前六名。 (二)激勵獎:經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名次顯有進步之地方主管機關。名次進步幅度相同者,按新考核年度之名次先後排序。 (三)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經考核評定查通報案件處理件數及績效成果,列屬全國前六名。 (四)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經考核評定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相關工作績效成果,列屬全國前六名。 前項考核項目之細項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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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