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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第7條

績優警政機關獎、個人傑出貢獻獎、個人深耕貢獻獎之報送時間、方式及獎勵條件如下: 一、績優警政機關獎: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度協助山坡地違規處理績優前三名推薦名單,函送中央主管機關。 二、個人傑出貢獻獎: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個人績效優良者之相關資料,推薦至多二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經評選頒給。得獎者,自得獎年度起五年內不得重複提報。 三、個人深耕貢獻獎: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二十年以上,且有特別貢獻者之相關資料,推薦至多一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經評選頒給。得獎者,不得重複提報。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獎項之評選項目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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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