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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第11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說明書或評估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認可前,不得為 開發行為之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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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