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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第10條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條現場勘察紀錄及評估書初稿後六十日內, 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 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 。 前項評估書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 ,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以延長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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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