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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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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編制職稱如下: 一、工商團體得置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秘書、組(處)長、副組(處)長、主任、副主任、專員、幹事、助理幹事、辦事員、雇員。 二、工商團體得視實際需要聘用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人員。 工商團體設有辦事處者,得置主任。 前二項編制員額及職稱,應配合團體規模、財力及業務需要,由各該團體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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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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