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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工商團體得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之依據。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本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前項服務規則於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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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