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 第31條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31條

工商團體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管者: (一)年度預決算案。 (二)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三)財產清冊、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 (四)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五)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六)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七)資產負債表。 (八)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 (一)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二)日記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三)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五年者: (一)各種臨時憑證。 (二)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三)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毀,其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