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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開發人對於第九條第一項之生態綠地選擇以捐贈方式為之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自開發人捐獻之金額中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專款,從事生態 綠地之管理維護工作。選擇以代金代之者,由開發人自行負責生態綠地之 管理維護工作。 符合前條免繳捐獻金規定,且依第九條第二項捐贈生態綠地者,開發人應 繳交該生態綠地之管理維護經費予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其經費之計算 ,準用第十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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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