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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查驗開發計畫所需檢附文件齊備後,應迅行徵詢 相關單位意見,並按申請土地於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外,分別依據第十五 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程序審查通過後,核發開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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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