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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申請案件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將申請 案件所備文件連同中央商業主管機關推薦函及相關單位審查意見,送請都 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 前項分區變更之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悉依都市計畫法 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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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