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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17條

工商綜合區除本辦法規定外,位於山坡地者,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 辦理;位於海埔地者,依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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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