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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23條

工商綜合區之各分區應以緩衝綠帶區隔,其區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 市設計管制計畫應述明於開發計畫中,經核定後為該區開發建築之管制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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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