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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26條

前條協議書應於土地變更使用核定後,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開發許 可前,經法院公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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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