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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童工女工
男女工人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為童工,童工祇准從事輕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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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凡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工廠不得僱用為工廠工人。第7條童工及女工,不得從事左列各種工作:一、處理有爆發性、引火性或有毒質之物品。二、有塵埃、粉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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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