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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童工女工
男女工人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為童工,童工祇准從事輕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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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童工女工」的其他條文
第5條
凡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工廠不得僱用為工廠工人。
第7條
童工及女工,不得從事左列各種工作:一、處理有爆發性、引火性或有毒質之物品。二、有塵埃、粉末或…
← 第5條
看 工廠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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