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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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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7條
第 二 章 童工女工
童工及女工,不得從事左列各種工作: 一、處理有爆發性、引火性或有毒質之物品。 二、有塵埃、粉末或有毒氣體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份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及上 卸皮帶、繩索等事。 四、高壓電線之銜接。 五、已溶礦物或礦滓之處理。 六、鍋爐之燒火。 七、其他有害風紀或有危險性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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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工廠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9條
學徒除見習外,不得從事本法第七條所列各種工作。
第68條
工廠違反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金。
「童工女工」的其他條文
第5條
凡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工廠不得僱用為工廠工人。
第6條
男女工人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為童工,童工祇准從事輕便工作。
← 第6條
看 工廠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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