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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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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0條
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自行停工超過一年。 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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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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