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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管理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法院宣告沒收之裁判確定,由司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二、工廠有違反其他法令受勒令歇業、或廢止工廠登記處分確定,經處分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確定。 四、違反本法規定經依本法處罰二次以上且其情節重大。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工廠登記後,應轉知相關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工廠管理輔導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並限期完成工廠登記,屆期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

「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8條主管機關基於健全工廠管理或維護公共利益之需要,得通知工廠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第19條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或就工廠登記事項予以證明。前項利害關係…第20條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第21條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第22條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投保公…第23條工廠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者,應按月向直…第24條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一、依本法申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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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