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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3條

第 三 章 管理
工廠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者,應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廢棄物之種類及原料儲存量。 前項應申報之內容、期限、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工廠資料應建檔列管;其發現工廠之原料有異常囤積時,應即通知原核准或許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處理。 第一項工廠之原料漏溢或燃燒致有污染環境之虞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範圍,限期令其清除、處理;屆期仍未清除、處理者,該範圍內之原料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工廠管理輔導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未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

「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8條主管機關基於健全工廠管理或維護公共利益之需要,得通知工廠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第19條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或就工廠登記事項予以證明。前項利害關係…第20條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第21條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第22條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投保公…第24條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一、依本法申請工廠…第25條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一、擅自製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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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