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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7條

第 四 章 輔導
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管理之同一工業區內有五家以上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成立區域聯防組織。 前項區域聯防組織應推動下列事項: 一、建構組織內工廠危險物品有關資訊系統。 二、建構組織內工廠及其鄰近救災整備有關資訊系統。 三、提升組織內工廠防災及應變技術。 四、有關組織之章程、災害通報模式、相互支援協定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訂定。 五、其他聯防有關事宜。 第一項工業區內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尚未加入該區內之區域聯防組織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其加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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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的其他條文

第26條主管機關為促進工業發展,應就下列事項,對工廠實施輔導:一、工業生產技術之調查、研究、引進、移…第28條為提升環境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工業區內工廠或區外相關工廠,設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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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