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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條

第 四 章 輔導
為提升環境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工業區內工廠或區外相關工廠,設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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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的其他條文

第26條主管機關為促進工業發展,應就下列事項,對工廠實施輔導:一、工業生產技術之調查、研究、引進、移…第27條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管理之同一工業區內有五家以上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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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