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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6條

第 四 章 輔導
主管機關為促進工業發展,應就下列事項,對工廠實施輔導: 一、工業生產技術之調查、研究、引進、移轉及推廣。 二、工業新產品之開發、工業產品之設計、品質提升、自動化、提高生產力及經營合理化事項。 三、工業技術人才之培訓。 四、工業污染及工業安全衛生之防制或管理技術。 五、其他與工業發展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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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工廠管理輔導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10條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

「輔導」的其他條文

第27條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管理之同一工業區內有五家以上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第28條為提升環境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工業區內工廠或區外相關工廠,設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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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