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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第5條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與其附屬空間應以防火 牆或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用途,同時能個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或 樓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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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