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第26條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七 章 考核與獎懲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獎懲標準如左: 一、獎勵: (一) 記大功: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一次: 1 執行勞工政令績效特著。 2 規劃或辦理工會業務有特殊成效。 (二) 記功: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功一次: 1 協助推行勞工政令著有績效。 2 辦理工會業務著有成效。 (三) 嘉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嘉獎一次: 1 辦理工會業務工作努力。 2 全年未請事 (病) 假並未遲到早退。 二、懲處: (一) 記大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一次: 1 對勞工政令推行不力致引起不良後果。 2 對重大事件處理不當致遭受嚴重損害。 (二) 記過: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過一次: 1 對勞工政令推行不力。 2 辦理工會業務不當。 (三) 申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申誡一次: 1 辦理工會業務工作不力。 2 全年遲到早退超過二十次以上。 三、會務工作人員考核成績,於年終考核時併入計算。功過互相抵銷。
AI 白話解釋

「考核與獎懲」的其他條文

第23條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一年者應予考核,計分工作、學識、操行三項,以分數評定之,最高分數及評定標準…第24條依前條評定之各項分數合計為總分數依左列規定予以獎懲:一、總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晉一級並給…第25條工會會務工作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或上級工會舉辦之訓練,其成績由訓練單位通知所屬工會作為年終考核…
← 第25條看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