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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3條

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一年者應予考核,計分工作、學識、操行三項,以分 數評定之,最高分數及評定標準如左: 一、工作五十分:各屬主管人員以其工作計畫及特殊事件完成情形並參酌 工會會員對其所經管會務業務反應情形為準,如非主管人員以其所擔 任職務之特殊表現為準。 二、學識二十分:以關於國策、政府法令及一般業務上之常識與其進修情 形為準。 三、操行三十分:以其思想是否純正,為人是否忠實是否守法及品德是否 良好為準。 前項考核於年度終了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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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