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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8條

第 八 章 保險、解聘 (僱) 、退職
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僱) : 一、犯罪經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未宣告緩刑者。 二、考績年度內經處分記二大過或累計二大過未抵銷者。 三、年度考績核定為丁等者。 前項第一款所犯之罪為貪污及叛亂者,不發退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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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解聘 (僱) 、退職」的其他條文

第27條工會應為會務工作人員辦理投保勞工保險。第29條經解聘之會務工作人員應於離職之日辦清離職手續,繳回經管財物後,核發離職證明書。第30條工會因編制緊縮或其他原因須裁遣會務工作人員時,得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除發給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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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