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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30條

第 八 章 保險、解聘 (僱) 、退職
工會因編制緊縮或其他原因須裁遣會務工作人員時,得經理事會議通過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除發給一個月之預告薪津外,並依左列規定發給被裁 遣人員資遣費: 一、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一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一個月之資遣費。 二、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二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二個月之資遣費。 三、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三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三個月之資遣費。 四、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三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發在職最後薪額十天之資 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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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解聘 (僱) 、退職」的其他條文

第27條工會應為會務工作人員辦理投保勞工保險。第28條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僱):一、犯罪經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未宣告緩刑…第29條經解聘之會務工作人員應於離職之日辦清離職手續,繳回經管財物後,核發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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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