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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工會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出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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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