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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工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依工會章程規定直接由會員或會員代表選任者,當選後即具該工會理事身分。 前項理事名額,應計入工會章程所定理事名額。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者,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二人,指工會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時,可增置理事二人;超過一千人時,可增置理事四人,以此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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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工會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工會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出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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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