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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工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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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工會之財務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第3條工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4條工會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年終結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調整。前項所…第5條工會之財務會計,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外幣應折合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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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