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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28條

工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之財務查核,由監事為之。但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為之。 會員或會員代表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監事或監事會拒不會同查核者,應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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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