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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27條

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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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