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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4條

工業主管機關為審查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得成立工業區土地或建 築物租售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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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