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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5條

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訂定租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工業主管機關網 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時,其內容得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申請租購資格。 五、申請租購程序。 六、租金或售價。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租售條件或應行公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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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