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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等業務,經委託 之工業主管機關解除契約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相關受託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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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