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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工業區開發,其工程之施工,應依專業機構之設計預 算及圖說,編製施工預算報請委託之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施工。 前項施工期間,應按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及工程品質檢驗報告表送請委託之 工業主管機關核備。委託之工業主管機關並應視需要隨時派員實地督導查 核。施工完成之結算亦應報請委託之工業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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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