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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受託辦理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等業務之公民營事業經解除 契約者,應於契約解除之日起六十日內,按受託期間核准支付之開發成本 完成結算,並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送委託辦理之工業主 管機關審核,作為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接辦該業務成本之一部分,俟 業務完成後支付;逾期未提出成本資料者,得由委託辦理之工業主管機關 逕行認定,經解除契約之公民營事業不得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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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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