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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審查辦法 第11條

第九條規定之開發保證金繳交標準如下: ┌────┬──────┬──────┬──────┬────┐ │海埔地施│三十公頃以下│逾三十公頃至│逾一百公頃至│逾三百公│ │工面積 │ │一百公頃 │三百公頃 │頃 │ ├────┼──────┼──────┼──────┼────┤ │開發保證│工程總價百分│工程總價百分│工程總價百分│工程總價│ │金款項 (│之九 │之七 │之五 │百分之三│ │新臺幣) │ │ │ │ │ └────┴──────┴──────┴──────┴────┘ 前項工程總價依第五條規定工程預算書之費用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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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