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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審查辦法 第12條

前條之開發保證金,申請人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 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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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