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審查辦法 › 第13條

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審查辦法 第13條

申請人應依照核定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施工,如有涉及工程期限、堤線位 置、造地高程及取土區位置等需辦理計畫變更者,應函報經濟部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審查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