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 第13條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3條

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時,應考量區內用水、用電,水電 使用若有不足時,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